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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

(一)建筑工程安全设计审核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注:如有变更,请以消防局最新发布为准


2、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3、申请条件


(1)项目设计已经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2)项目设计已形成设计文件,并装订成册;图纸应清晰无误,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设计文件审核专用章和各专业注册人员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已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由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查已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③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的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④建筑单体红线图或用地红线图;


⑤建筑专业施工图(含总平面图);


⑥给水专业施工图(含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⑦电气(强电、弱电)专业施工图;


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


⑨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


⑩其它。


(2)申请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②所在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除外);


③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顶面图、装修效果图;


④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⑤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⑥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⑦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5、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6、办理期限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消防审核,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20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7、收费标准


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为高层建筑每平方米5元、一般建筑每平方米3元.请以实际价格为准。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2、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申请条件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已按审核许可意见施工安装完毕,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竣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项目已经委托具有消防技术检测资质的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消防技术检测,并已出具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4、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③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④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⑤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⑦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⑧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报告及意见;


⑩其它。


(2)申请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③选用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④加盖竣工图章的装修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⑤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收报告及意见;


⑧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5、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验收——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6、办理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承办单位:


福建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对象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依法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2、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3、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其中前两项的消防安全检查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报时间


开业或使用、举办单位应当在拟定使用、开业或举办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单位在整改合格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原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四)申报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的申报条件


(1)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条件


(1)室内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已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工作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条件


(1)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2)已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工作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申报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场所平面布置图;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签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确认);其他有关材料。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活动方案和展位、舞台、亭棚的选址、设计、布局情况平面布置图及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说明;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火灾危险性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材料。


4、资料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六)办理程序


1、单位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公安消防机构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原作出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决定的;


(2)勾结串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取得批准决定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得批准决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其原作出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3、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八)办理机构


福建省各市县公安消防大队。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申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对象


符合《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场所、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时间


未申报过的要即时申报,已申报过但生产、经营性质或火灾危险属性等发生重大改变的,要在改变之时重新申报。


(四)申报条件


单位的主要建筑物(场所)的建筑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公众聚集场所还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五)申报时应当附送的材料


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所用建筑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其它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核实有关情况并在每年一季度调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七)办理机构


福建省各市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消防监督检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检查范围


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三)检查形式


1、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2、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四)监督抽查的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检查时发现有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实施机构


福建省各市县公安消防大队实施。福建省消防总队、厦门市消防支队予以检查和指导。


五、火灾隐患延期整改的申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对象


经公安消防机构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


(三)申报时间


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书面申请延长整改期限


(四)申报条件


1、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工作有实质性进展;


2、不是人员密集场所,并且不存在对安全疏散有重大影响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


3、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属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应当在书面申请上签名;


4、书面申请必须载明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申请延长的期限以及承诺在整改期间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等内容。


(五)申报时应当附送的材料


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其它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单位的延长整改期限申请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七)办理机构


福建省各市县公安消防大队。


六、火灾事故调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火调人员接到命令后立刻准备勘验器材赶赴现场,抵达现场后,及时观察火势及特征,询问和估计火灾损失,组成调查组,根据需要封闭和保护火灾现场;


2、进行工作分工,按照分工情况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


3、调查、询问人员不能少于2人,依法制作《询问笔录》。


4、按照《火灾调查规定》规定,依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勘验,勘验过程应当邀请有关火灾当事人见证,勘验完毕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解除现场保护。


5、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6、火灾调查过程中,对与火灾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依法实施扣押或者提取,提取物证时必须有2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以及见证人在场,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对于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证,应当依法封样提取,送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鉴定。


7、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模拟实验应当制作模拟实验记录。


8、给火灾受灾人发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根据受灾人的申报和现场情况,依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核定火灾损失。


9、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在火灾扑灭后60日内认定起火原因;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火灾扑灭后90日内认定火灾原因,并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10、根据火灾原因认定情况和其它调查证据,认定有关当事人责任,并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11、《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火灾当事人,并抄送火灾受灾人等相关人员。


火灾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三)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程序


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的书面申请;


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3、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4、根据调查情况,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制作《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火灾原因鉴定费、认定费


一般火灾每起200元、重特大火灾每起400元。


七、火灾损失统计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二)火灾损失统计程序


1、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并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


2、县公安消防大队依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方法》,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3、火灾损失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较大以上火灾的,公安消防大队可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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